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(shen)度不(bu)夠(gou)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(zu)賃設(she)備比(bi)較合算(suan),而實際施工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(yin)致(zhi)使租(zu)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費用(yong)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(shi)工機械性能(neng)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(zu)賃設備形成大(da)馬拉(la)小車而(er)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(lin)標(biao)準化格式合(he)(he)同(tong)文本,造(zao)成(cheng)租賃(lin)合(he)(he)同(tong)不嚴(yan)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(fang)在(zai)簽訂合(he)同時(shi),由(you)于對(dui)大型機(ji)械使(shi)用風險意識(shi)不強,合(he)同缺乏準確(que)性、嚴密(mi)性,對(dui)設備(bei)返(fan)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沒有嚴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(sui)機而(er)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(fu)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(cheng)設備在現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設備租(zu)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(zu)賃(lin)設(she)備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(zu)(zu)方對設(she)備的(de)使(shi)用(yong)管理(li)不(bu)善,施工方案不(bu)完善和未(wei)制定租(zu)(zu)賃(lin)設(she)備現場管理(li)辦(ban)法,致(zhi)使(shi)設(she)備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(huan)不(bu)可對(dui)合同馬(ma)虎(hu)。否(fou)則后(hou)期出現問題(ti)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