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度不夠(gou),從而造成決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(lin)(lin)設備比(bi)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(lin)(lin)時(shi)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致租賃(lin)(lin)費用(yong)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(le)解,從而使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(le)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(biao)準化格式合同(tong)文(wen)本,造成租賃合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(xing)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(zai)簽(qian)訂合同時,由于對(dui)大型(xing)機械使(shi)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設備返(fan)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備(bei)操(cao)作人(ren)員隨機(ji)而來(lai),但機(ji)械日常維(wei)修由誰負(fu)責在合同(tong)中未說(shuo)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現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(shi)設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(jie)。
租賃設(she)備進入施工現(xian)場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(she)備的使(shi)用(yong)管理不(bu)善,施工方(fang)案不(bu)完善和未(wei)制定租賃設(she)備現(xian)場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閑置(zhi)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(yao)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(huan)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(qi)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(ma)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