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問(wen)題如(ru)下:
1.租(zu)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(yan)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(zao)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(bei)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加(jia),導致租(zu)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(yu)對施工機(ji)械性能不了解(jie)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租賃標準化(hua)格(ge)式合(he)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中(zhong)發(fa)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(you)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(shi)不強,合同缺乏(fa)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(de)界(jie)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隨(sui)機而(er)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(she)備在現場管理(li)不善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(bei)進入施(shi)工現場(chang)后,承租(zu)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管理不善(shan),施(shi)工方(fang)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(bei)現場(chang)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(bei)閑(xian)置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(zu)賃(lin)公司,還不(bu)可(ke)對合同(tong)馬(ma)虎。否則后期出(chu)現(xian)問(wen)題將是一個很大(da)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