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(zu)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(er)造成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(zu)賃設備比(bi)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(gong)中由于某些原(yuan)因致(zhi)使租(zu)(zu)賃時間(jian)延長或工(gong)(gong)作量(liang)增加,導致(zhi)租(zu)(zu)賃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(gong)機械性能不了(le)解(jie),從(cong)而(er)使(shi)租賃設備(bei)形成大馬(ma)拉小車(che)而(er)增加了(le)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備(bei)租(zu)賃標準化格(ge)式合同文本(ben),造(zao)成(cheng)租(zu)賃合同不(bu)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(zai)簽訂(ding)合同(tong)時,由(you)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(shi)用風(feng)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(que)性(xing)、嚴(yan)密(mi)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(xing)沒(mei)有嚴(yan)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(ri)常維修(xiu)由誰負責在(zai)(zai)合同(tong)中未說清楚,造(zao)成設備在(zai)(zai)現場管理不(bu)善(shan),使(shi)設備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進(jin)入施工現(xian)場后,承租(zu)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用管理(li)不(bu)善,施工方(fang)案不(bu)完善和(he)未(wei)制(zhi)定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現(xian)場管理(li)辦法(fa),致使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(yao)選擇好租賃(lin)公司,還不可(ke)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