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(zu)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(ru)事前認為租(zu)(zu)賃設備比較合(he)算(suan),而(er)實際施(shi)工中(zhong)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(zu)賃時間(jian)延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(dao)致租(zu)(zu)賃費用(yong)大(da)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(ji)械性(xing)能不了(le)解(jie),從而使(shi)租賃(lin)設(she)備形成(cheng)大馬拉(la)小車而增(zeng)加了(le)費用(yong)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(hua)格式合(he)同文本,造(zao)成(cheng)租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中(zhong)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(you)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用風(feng)險意(yi)識不強,合同缺(que)乏準確(que)性(xing)(xing)、嚴密性(xing)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(wan)整性(xing)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來(lai)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(fu)責(ze)在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在現場管(guan)理不(bu)善,使設備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(shi)工現場后,承租方對(dui)設(she)備(bei)的(de)使(shi)用(yong)(yong)管理不(bu)善,施(shi)工方案不(bu)完善和(he)未制定租賃設(she)備(bei)現場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(lin)公司,還不(bu)(bu)可對合同馬(ma)虎(hu)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(ti)將是一(yi)個很大的(de)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