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(de)主要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(du)不夠,從而(er)造成決策(ce)失誤(wu)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賃(lin)設備比(bi)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(yuan)因致使租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加,導致租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(ji)械(xie)性(xing)能不了(le)解,從而使(shi)租賃(lin)設備(bei)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(jia)了(le)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(cheng)租(zu)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(xing)中發生(sheng)糾(jiu)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(tong)(tong)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(shi)不強,合(he)同(tong)(tong)缺乏準(zhun)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(bei)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(zheng)性沒(mei)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(yuan)隨機(ji)而(er)來,但(dan)機(ji)械日(ri)常維修由(you)誰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(wei)說清(qing)楚,造成(cheng)設(she)備在(zai)現場管理不(bu)善(shan)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進(jin)入施工(gong)(gong)現場后(hou),承租方對設備的使(shi)(shi)(shi)用管理不善(shan),施工(gong)(gong)方案不完(wan)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設備現場管理辦法,致(zhi)使(shi)(shi)(shi)設備閑置,降低使(shi)(shi)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租賃(lin)公(gong)司(si),還(huan)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(ze)后(hou)期出現(xian)問題將是一個很(hen)大的(de)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