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(wen)題如(ru)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(fang)調研深度不夠(gou)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(zu)賃(lin)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(shi)租(zu)(zu)賃(lin)(lin)時間(jian)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致租(zu)(zu)賃(lin)(lin)費(fei)用大增;
由于(yu)對施工機(ji)械(xie)性(xing)能不了解,從而使(shi)租賃設備(bei)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(shang)無(wu)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(wen)本,造(zao)成(cheng)租賃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(mi),履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(zai)簽訂合(he)同時(shi)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(xing)沒(mei)有嚴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(zuo)人(ren)員隨(sui)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(he)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(zao)成設(she)備(bei)在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不善(shan),使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進(jin)入施工現(xian)場后,承租(zu)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用(yong)管(guan)理(li)不善(shan)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(wan)善(shan)和未(wei)制(zhi)定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現(xian)場管(guan)理(li)辦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(xuan)擇(ze)好租賃(lin)公司(si)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(ti)將是一(yi)個很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