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(yan)深度(du)不夠,從(cong)而(er)造成決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備比(bi)較合算,而(er)實際(ji)施工中由于某(mou)些原因致(zhi)使租賃時(shi)間(jian)延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(jia),導致(zhi)租賃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解,從(cong)而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大(da)馬(ma)拉小(xiao)車(che)而增加了費(fei)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賃(lin)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賃(lin)合(he)同(tong)不嚴(yan)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于(yu)對(dui)大型機械使(shi)用風(feng)險意(yi)識不強,合(he)同(tong)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完(wan)整性沒有(you)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人員(yuan)隨機而來(lai),但機械日(ri)常維(wei)修由(you)誰(shui)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(chu),造成設(she)備(bei)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(lin)設(she)備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方對設(she)備的使用(yong)管理不善,施工方案不完善和未制定(ding)租賃(lin)設(she)備現場管理辦法,致使設(she)備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(hao)租(zu)賃公(gong)司,還不可對合同(tong)馬(ma)虎。否(fou)則后(hou)期(qi)出現問題(ti)將是一個很(hen)大(da)的麻(ma)煩。